办理指南
收养申报户口。
许可依据
1、《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(试行)》;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。
申请材料
1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:(1) 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(复印件)。(2) 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。(3) 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;
2、个人收养:(1)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。(2) 民政部门出具的《收养证》。
办理时间
周一到周五上午9:00-12:00 13:30-17:00
办理地点
南钢大道269号
窗口电话
0791-88394110
承诺期限
35个工作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