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指南
婴儿出生后应于一个月内在其父亲或母亲处登记户口。
许可依据
1、《南昌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规范》洪公通字【2014】38号文件;
2、《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(试行)》;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。
申请材料
其父母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(非婚生不需提供)和新生儿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其父母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(非婚生不需提供)及DNA亲子鉴定证明材料,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。
办理时间
周一到周五上午9:00-12:00 13:30-17:00
办理地点
南钢大道269号
窗口电话
0791-88394110
承诺期限
1个工作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