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指南

婴儿出生后应于一个月内在其父亲或母亲处登记户口。

许可依据

1、《南昌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规范》洪公通字【2014】38号文件;

2、《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(试行)》;
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。

申请材料

其父母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(非婚生不需提供)和新生儿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其父母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(非婚生不需提供)及DNA亲子鉴定证明材料,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。

办理时间

周一到周五上午9:00-12:00   13:30-17:00

办理地点

南钢大道269号

窗口电话

0791-88394110

承诺期限

1个工作日